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台(88)內中地字第8886051號令訂定發布 ◆ 第1條 本標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。 ◆ 第2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,面積在一公頃以內者,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三千元,超過一公頃者,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,不足半公頃者,以半公頃計算。 ◆ 第3條 因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,免收規費。 ◆ 第4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,非依本標準繳納規費,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不得受理。 ◆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